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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室 - 人事室 | 2026-04-16 | 點閱數: 37

節錄部分函示,詳參附件電子檔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11286號函辦理。
五、綜上,解聘辦法第9條第1項教師代表或家長代表因故迴避,其表決執行疑義一節,依教育部115年2月5日函及參酌教評會設置辦法第8條第4項前段規定,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,爰以「未迴避」之委員人數「過半數同意」為準。例如校長(無表決權)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1人,及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、家長代表各1人召開會議時,如其中1人依法迴避,則由未迴避之2人進行表決,依未迴避委員人數計算「過半數」決議是否「同意應不予受理」,以利受理程序進行;又學校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迴避事由及相關處理情形,並依前開委員迴避計算方式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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