節錄部分函示文字如下,詳參附件電子檔
四、國家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、積極因應並推動少子女化政策 及強化彈性育嬰之支持措施,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業就 上開情形予以彈性規範。為配合國家少子女化重大政策, 教師如因育嬰留職停薪事由,致當學年度實際任職期間不 滿1學年,先依本部110年10月1日函示併計已達11個月又1 日者,再依前開函示規定(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,以1 個月計算)折算為12個月,考量育嬰留職停薪與其他考核 年資因故中斷之情形有別,爰予以放寬認定,得辦理年終 考核。
五、是以,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者(育嬰留職停薪及任職已達 11個月又1日),得辦理年終考核,以維護其考核權益。
(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4月14日府教人字第1150093628號函轉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