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說明: |
| 一、 | 依據桃園市政府115年5月5日府社團字第1150120973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旨揭頒授要點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,係自90年1月22日(「志願服務法」公布施行)起算至115年5月31日止,並僅限於候選人在推薦單位之服務年資及時數,頒授對象及頒授標準請詳參頒授要點。 |
| 三、 | 旨揭獎項推薦日期,自115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,以郵戳為憑,逾期或所送表件不全者概不受理;推薦表一律請以電腦 WORD 標楷體14字型、固定行高20pt,橫書繕打一式10份(正本1份、影本9份,請自行影印),連同候選人相關資料1份(按頒授要點第九項第一點規定依序檢齊,免備函),一併掛號寄送: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(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40號11樓)。 |
| 四、 | 推薦表及影印文件一律請用A4規格紙張雙面影印,以期文件整齊(所送資料概不退還,請自行留底);另為資料整理方便,所送推薦表一式10份及相關文件1份請依序檢齊用長尾夾夾牢即可,切勿使用資料簿或資料(透明)夾。 |
| 五、 | 有關本獎勵推薦文件涉及候選人個人資料部分,務必請各推薦單位徵得候選人本人之同意,方得以推薦。 |
| 六、 | 頒授要點及相關空白表件電子檔請至主辦單位網站( http://www.vol.org.tw) -「資源分享」下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