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國教署115年5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299號函辦理
| (一) | 教師資格: |
| 1、 |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 |
| 2、 |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,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。 |
| 3、 |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,且認真負責者。 |
| 4、 |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,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。 |
| 5、 | 未曾受刑事、懲戒或行政處罰者。 |
| (二) | 商借期限:自115年8月1日(依實際報到日)起至116年7月31日止。 |
| (三) | 服務地點:國教署臺中辦公室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)。 |
| (四) | 辦理業務: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