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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室 - 人事室 | 2026-05-28 | 點閱數: 83

依據國教署115年5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5402299號函辦理

(一) 教師資格:
1、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2、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,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。
3、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,且認真負責者。
4、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,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。
5、 未曾受刑事、懲戒或行政處罰者。
(二) 商借期限:自115年8月1日(依實際報到日)起至116年7月31日止。
(三) 服務地點:國教署臺中辦公室(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)。
(四) 辦理業務: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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