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5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54201416D號函辦理。
為積極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教 育場域服務,避免其以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等方式規避查詢,並完備本辦法相關規定,修正重點:
一、配合運動部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成立,增列運動部為本辦法所稱 主管機關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二、增訂教育部得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之通報資料,向戶政機關申 請提供個人資料是否異動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)
三、配合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 法事件通報辦法規定,酌作文字修正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