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該制度為維護同仁健康權避免過勞情形,請遵守以下規定:
(1)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⼩時,延⻑辦公時數,每⽉不得超過60⼩時。
(2)如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,分別以不超過14⼩時及80⼩時為原則;且每⽇⼯時超過14⼩時,或每⽉延⻑辦公時數超過60⼩時者,應於事由發⽣之⽇起1個⽉內報市府備查。
(3)為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,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⼩時,每⽉延⻑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⼩時;且每⽉延⻑辦公時數超過60⼩時者,應事前經市府同意,並以2個⽉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⻑1個⽉。
(4)每月加班時數達45⼩時之同仁,建議其單位主管檢討業務分配及⼈⼒調度,並針對該員⼯時進⾏分析並提出改善建議。
(5)如有專案加班致當日上班時間需達12⾄14時者,請事前簽准。
二、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,應於補休期限內﹙2年)休畢,以維護健康權。
三、請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。